本会章程

        中国投资发展促进会(英文译名: 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INVESTMENT 英文缩写: CAPI) 是由中国经贸投资领域依法设立的投资促进机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相关研究机构、经济组织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秉持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原则,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实地考察、人才培训、企业交流、项目协调、投资咨询等活动,为企业提供信息交流、共同进步的平台,大力扶持经济发展,激发企业活力,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积极研究相关政策,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促进产业的资源整合与结构升级,同时对内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密切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对外增强企业在国内外的竞争力,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最新的重大投资决策以及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组织会员学习、讨论、研究相关动态;

(二)贯彻实行党和国家的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开展并参与各项与投资相关的活动;

(三)促进政府与会员之间,会员之间的交流沟通,加强项目决策精准度,加强资源整合度,提升信息交流的效率;

(四)积极响应“一带一路”的战略部署,研究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投资政策;

(五)组织本会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对国内外投资问题的研讨会,分析、探讨投资的新动向,新战略;

(六)组织本会与其他相关经济团体、行业组织的合作交流,促进信息、经验的高效交流,为会员提供新视角、新机遇;

(七)开展本会会员对会员单位或非会员单位的企业探访,观摩学习不同企业的特点与优势;

(八)建立本会的信息库,根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刊物,建立网站,为会员提供对外宣传、吸引合作的服务;

(九)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履行社会团体的社会责任,投身于社会各项与投资相关的社会活动,为构建更好的投资环境做出贡献;

(十)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推行国家的新政策、新规划;

(十一)加强会员自律建设活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会员在投资活动中遇到的权益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十二)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
  2. 加盖单位公章的《入会申请表》1份;
  3. 个人会员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人签字的《入会申请表》1份。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主体资格。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会自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通报本会,本会将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一节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经理事会提议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的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三)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5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本会和投资行业工作及行业整体利益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热心度;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承担任务;

(三)按时缴纳会费。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的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9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自行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开展对外联络工作;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5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各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本会建立健全的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进行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与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本章程经2020年7月 18日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